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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消防二次改造中排烟阀(口)的设置

来源:未知编辑作者:admin浏览:137发布日期:2021-12-20 15:28
重庆消防二次改造中排烟阀(口)的设置

 
1、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,且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。
2、走道、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,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/2以上,当设置在侧墙时,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.5m。

3、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,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。
4、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,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.5m。
5、当排烟阀(口)设在吊顶内,并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.5m/s。
(2)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%,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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